2008年11月7日,星期五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昨问今答
两次盗窃同样物品 为何处罚大不一样
盛剑喧

  金先生问:
    与我同村的张某在今年2月偷了建房用的钢筋50公斤,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。释放后,他又在10月份偷钢筋50公斤,这次只是被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5天,检察院也没有对此案作出立案监督。为什么同样是偷50公斤钢筋,后果差这么多?
    本报作答:在我省,盗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标准是2000元。即经价格认证中心估价,涉案赃物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要追究刑事责任。
    价格认证中心是根据市场价来估价的。在今年2月,钢筋价格约为每公斤5元,50公斤钢筋价格超过2000元;10月份钢筋价格约为每公斤3.8元,50公斤钢筋价格低于2000元。所以,对后一次盗窃行为仅处以行政处罚是正确的。